学校规章制度

关于修订《北京化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北化大校办发〔2013〕21号)

北化大校办发〔2013〕21号

发布时间:2014-09-24浏览次数:13

 
各学院、部、处及校直属单位: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学校对《北京化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化工大学       
       201378        
北京化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4号)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监督和评价学校内部及所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行为。
学校的内部审计工作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校内各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办学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的原则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校长和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学校主要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遵守国家内部审计准则,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检查。
第五条  校长和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应当加强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的执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学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热爱审计事业、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并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审计队伍的相对稳定。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可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
第七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按规定应事先征求教育部审计主管部门的意见;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依照国家及学校专业技术资格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上级审计机关规定,每年参加不少于规定学时的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七)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八)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九)对外投资项目和学校授权的经济合同的签订;
(十)对国家财经法规、上级部门和学校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十一)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二)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主管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内部审计机构配合财务处加强财务管理,对学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内部审计机构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书。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表和决算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学校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采取暂时封存账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向学校领导和被审计单位反映真实情况,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奖励的建议;对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检查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并决定后续审计。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主管校长的意见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根据审计结果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将批准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送达委托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必要时将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送达学校党政负责人或学校纪委监察室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等建议,报请学校领导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移交学校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的;
(三)****,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化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北化大校发〔1997065号)同时废止。
 
 
 
 
 
 
 
 
 
 
 
 
 
 
 
 
 
 
 
 
北京化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37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