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科室 | 财务审计科 | 办理地点 | 东校区 图书馆522室 | |
办理时限 | 视项目情况而定 | 咨询电话 | 010-64423045 | |
办理流程 | ||||
1.党委组织部向审计处提出书面委托; 2.审计处立项,遴选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审计组,签订审计合同。 3.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在校园网上进行审计公示。 4.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交述职报告,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单位提交承诺书及其他审计所需资料; 5.审计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审计进点会、座谈会,开展访谈等; 6.审计组实施审计,向被审计单位发审计取证单,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审计处处长审核; 7.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单位现任领导干部应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并在征求意见书上签字,被审计单位的征求意见书需加盖单位公章; 8.审计组研究反馈意见,形成审计报告送主管校领导审批,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9.将《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整改结果清单》发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纸质版和电子版的整改报告、整改结果清单、整改支撑材料反馈审计处,纸质版的材料需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0.审计组将审计过程资料及整改情况归档。 | ||||
附件下载 | ||||
注意事项 | 1.审计组人员安排由审计处根据项目确定,可以均为审计处人员,也可以由审计处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派出人员组成。 2.若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单位10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