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北京化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北化大校办发〔2013〕26号)

北化大校办发〔2013〕26号

发布时间:2014-09-24浏览次数:35

 
各学院、部、处及校直属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监督、控制和评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北京化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细则(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化工大学       
       201378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和《北京化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北化大校办发〔2013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以下简称全过程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依据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经济管理工作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的与建设进度同步的全过程审计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全过程审计的目的是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维护学校经济利益,真实合理地反映工程造价。
第四条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对2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基建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需要经主管校领导或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可实施全过程审计。
第五条  全过程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委托审计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六条  全过程审计涵盖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等各阶段。学校审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所有阶段实施全过程审计,也可以选取部分阶段跟踪审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过程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组织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的招标工作,代表学校签订委托合同;
(三)审定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咨询意见或审核报告进行审查,及时确认出具审计意见;
(四)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审定最终工程造价。
第八条  学校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全过程审计工作;
(二)及时、完整地向审计部门、审计项目组(由社会审计机构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负责人代表和项目组人员组成)提供相关的资料,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通知审计项目组参加设计图纸会审、工程例会、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活动;
(三)协调施工和其他相关单位落实审计意见;
(四)协同审计部门及时解决全过程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  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学校的委托合同,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或审核报告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做好与学校审计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全过程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
(四)对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变更洽商、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进行审核,提出咨询意见或审核报告;
(五)对招标文件、合同(协议)进行审核,提出咨询意见;
(六)审查隐蔽工程,参与工程验收;
(七)参与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审查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八)向审计部门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征求审计部门意见;
(九)按照要求出具分阶段、最终全过程审计总结报告,整理全过程审计资料,向审计部门移交。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内容
(一)审核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功能是否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二)审核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估算)。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内容
(一)审核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二)审核勘察、设计合同;
(三)审核设计概算;
(四)参与设计图纸的会审。
第十二条  招投标阶段审计内容
(一)审核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二)审核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三)审核施工、监理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合同。
第十三条  施工阶段审计内容
(一)审查隐蔽工程;
(二)审查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
(三)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四)审核变更洽商;
(五)审核索赔费用。
第十四条  竣工阶段审计内容
(一)审核工程竣工结算;
(二)审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估算),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前送交审计部门,由社会审计机构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审核报告报审计部门审查和确认;
(二)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
(三)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估算)进行修改和完善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在招标公告前7天送交审计部门,由审计项目组在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审计部门审查和确认;
(二)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
(三)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完善后,开展招投标工作;
(四)工程管理部门草拟勘察、设计合同后送交审计部门,按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程序办理后修改完善合同;
(五)审计项目组审核设计概算并参与设计图纸的会审。
第十七条  招投标阶段审计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在招标公告前送交审计部门,由审计项目组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审计部门审查和确认;
(二)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
(三)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进行完善后,开展招投标工作;
(四)评标后,工程管理部门将中标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草拟的施工、监理合同送交审计部门,按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程序办理后修改完善合同。
第十八条  施工阶段审计程序
(一)隐蔽工程审查
1.隐蔽工程应该在封闭前2天书面通知审计项目组;
2.审计项目组查看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审计部门审查和确认;
3.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
4.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落实并实施。
()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审查
1.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应及时向审计项目组提**品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资料;
2.审计项目组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并参与材料设备的考察和采购招投标;
3.审计项目组经考察和市场询价后,提出该材料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报审计部门审查和确认;
4.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
5.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妥善组织相应材料设备招投标,促使厂商充分竞争,择优选购材料设备。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核
1.由施工单位提交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统计资料和月度工程款支付申请;
2.监理单位审核,在3天内提出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送交审计部门,由审计项目组在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审计部门审查和确认;
4.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
5.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提请学校财务部门支付工程进度款。
(四)工程变更洽商审核
1.工程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洽商的要求,审计项目组提出咨询意见,工程管理部门按照金额审批权限上报学校审批;
2.变更洽商事项应在事前提交有关变更费用的书面材料,并附变更费用预算书;
3.监理单位对变更洽商费用进行审核,在3天内提出意见;
4.工程管理部门送交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在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审计部门审查和确认;
5.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
6.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签订正式的变更洽商,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五)工程索赔费用审核
1.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材料;
2.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在3天内提出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送交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在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审计部门审查和确认;
4.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
5.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与施工单位落实索赔金额,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十九条 竣工阶段审计程序
(一)竣工结算审核
1.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2.监理单位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送交审计部门,由审计项目组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组织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社会审计机构共同定案;
4.审计项目组将定案结果报审计部门审查同意后,提出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包括各方签字盖章的“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审计部门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审定最终工程造价;
5.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及时办理竣工结算。
(二)竣工决算审计
1.财务部门将编制好的竣工决算资料报审计部门;
2.审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3.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意见后出具竣工决算审核报告;
4.财务部门根据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对竣工决算进行修改和完善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全过程审计的实施情况,对建设工程各阶段的管理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及时出具审计报告,有关各方应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加强和改进工程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组织落实。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执行《北京化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北京化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北化大校办发〔200933号)同时废止。
 
 
 
 
 
北京化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37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