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科室

财务审计科

办理地点

东校区

图书馆522

办理时限

视项目情况而定

咨询电话

010-64423045

办理流程

所需材料

1.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学校工作

安排或经校领导批准的校内二级单位审计委托,审计处组建审计组、提前3日发出审计通知书。

2.审计组收集资料,制定审计方案,被审计单位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交审计所需资料。

3.审计组组织实施具体审计程序,对相关情况进行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初稿,报处长审阅。

4.审计组就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意见,后者应

自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5.审计组研究反馈意见,修改审计报告,送处长、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签发,并报送学校相关领导,抄送相关单位。若被审计单位存在违规**问题,按程序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6.审计组发送整改通知书及发现问题整改清单,督促被审计单位逐项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后者应自收到正式报告之日起60日内反馈整改情况。

7.审计组整理审计资料归档。

审计所需资料因项目而异,具体以审计通知书附件需提供资料内容为准,主要包括:

1.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制度、审批文件等。

3.被审计单位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台账。

4.审计期间有关会议纪要、记录。

5.项目有关经济活动涉及的合同、协议。

6.审计期间的年度预算编制、执行及批复等文件。

7.审计期间的财务报表、财务总账、明细账、原始凭证,有关经费使用情况报告、说明,固定资产盘点表等。

8.审计期间接受各类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说明等。

9.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附件下载

注意事项

1.财务类审计主要包括:预算执行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科研经费审计、专项审计、国有资产审计、基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等业务。

2.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二级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提出审计委托,需报请其分管校领导及分管审计校领导批准或者经学校会议决议。审计项目立项后,若提出委托审计的二级单位认为不宜继续进行审计,也需报请其分管校领导及分管审计校领导批准或者经学校会议决议。

3.审计组人员安排由审计处根据项目情况确定,由审计处人员或者审计处人员和审计处遴选的会计师事务所派出人员组成。

4.若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 10个工作日内未反馈书面意见,视为无意见。